2006年12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独立审判也要经得起正义的考量
邓海建

  “我们呼吁,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。”包括北大教授贺卫方在内的5名学者日前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。昨天,这一公开信得到了社会的强烈关注。赞同者评价说,“若是在舆论激流里给邱兴华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,则中国法治会前进20年”。反对者则质疑这一“公开信”是“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”。
  其实,为一个罪大恶极的“杀人犯”的权益而争,已然给了前进中的中国法治一鞭子。无论我们愿意或者不愿意,这场辩论以及由此引发的对程序正义的深思已经渐次动摇了“欲杀之而后快”的民意冲动。法之正义性和正当性,恰恰在于其过程和结果都要经得起精英或者草根的“挑剔”。司法公正,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,“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”(卜思天·儒佩基奇)。民意多喜于“惩恶”的快感,而法律应着眼于“扬善”的威严。说到底,我们对法律的价值期待长期未曾得以纠偏——法之“惩恶”的意义事实上远大于其“扬善”的效力。
  就邱兴华案而言,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“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”的规定;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卫生部联合发布的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》第七条,要求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、被害人“应当进行鉴定”……这些程序的规范就是法之“善则”。邱兴华的作案事实或许是无可争议的,但在“罪罚是否相当”这个问题上,有无精神疾患就成了关键。司法不应当是趁着民意的东风去“快刀斩乱麻”,而应当是梳理最大的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多的“善”而不厌其烦。
  任何社会的司法进程,都是一个多元利益博弈、多方价值互动的过程。尽管审判是独立的,但独立的审判不应当拒绝社会的评判、舆论的监督;司法的公正,更应当经受民意的审视和正义的考量。